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毕业生的就业力度,保证毕业生充分就业,按照市场就业,双方选择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
邯郸市建筑工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推荐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优秀毕业生优先安置的原则。
3、坚持市场就业双向选择的原则。
二、不予推荐就业规定:
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推荐就业:
1、已经安排就业的学生私自返校的。
2、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毕业前未撤消的。
3、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4、拖欠学校学费的。
三、推荐程序
1、学生在校期间招生就业办根据用工单位招工要求,下发各工种需求数量到教导处,由教导处组织各班主任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上报招生就业办。
2、招生就业办组织推荐学生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考核和面试,经用人单位考核面试确定《录用学生名单》。
3、依据《录用学生名单》,学生到招生就业办签订《就业实习协议书》后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4、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满未被企业留用的,或由于企业方面未能把学生留用的,可到招生就业办办理返校通知单继续回校学习等待推荐。由于学生个人原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定被退回的,或个人自行返校者到招生就业办办理返校手续,其推荐就业名次排在班级最后。
5、学生毕业后,经用人单位反馈合格者,学校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外就业及自谋职业
对自愿到外地工作的学生,按照《邯郸市建筑工程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办法学生外出就业实习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自谋职业,鼓励教职工提供就业信息,招生就业办负责协调办理有关手续。